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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内赠与“第三者”财产,配偶有权要求返还

  案 情 简 述

 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。2021年3月,被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通过聊天软件相识,并发展成情人关系。

  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期间,马某某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方式赠与李某某钱款合计137233元。原告起诉请求确认马某某向李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,并要求李某某返还钱款。

  裁 判 结 果

 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,马某某在已婚情况下,又与李某某不正当交往并赠与大量钱款,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,伤害了原告感情,不利于家庭和谐稳定,遂依法判决马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,并判令被告李某某将137233元返还原告。

  典 型 意 义

 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夫妻共同财产,倡导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典型案例。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,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。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、互相尊重、互相关爱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。本案中,一方为维系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,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,侵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,其赠与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。本案的依法审理,维护了无过错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,有利于树立正确婚姻观念,引领文明家庭风尚。

  法 官 心 语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,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,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,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该第三者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,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。

  本案中,被告马某某在与原告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通过聊天软件与被告李某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。在三个多月的时间内,马某某为讨得李某某欢心,或主动赠与,或经李某某索要,频繁、多次通过微信、银行转账的方式赠与李某某钱款。而李某某明知马某某系有妇之夫,仍然与马某某建立情人关系,并收取马某某所赠与的十万余元。马某某和李某某的行为,既损害了王某某的财产权益,又破坏了马某某与王某某的家庭和谐稳定。最终,法院认定马某某赠与李某某钱款的行为无效。

  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,正所谓“天下之本在国,国之本在家”,家和万事兴、遵纪守法、勤俭持家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是家庭文明建设的宝贵精神财富。无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,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,我们都应当重视家庭建设,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发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,促进家庭和睦,促进亲人相亲相爱,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、民族进步、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。

  专 家 点 评

  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,互相关爱。夫妻共同财产,是婚姻经营的物质基础。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

  在本案中,已婚人士与第三人进行不正当交往,并赠与大量钱款。法院裁判明确这种行为违反公序良俗,赠与行为无效。裁判确保了夫妻共同财产,保护了婚姻中无辜的受害人,维护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。裁判警示世人,超出合理边界的感情和有违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。我们每个人理应忠诚于婚姻,尊重自己,关爱家庭,只有如此,王子和公主才能幸福的生活在一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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